首先是通過弱電控制強電的方式,調節輸出電壓,控制光線的強度。因為物體表面上的亮度是由表面的反射能力和照射光線的強弱共同決定的。對于光強度的調控,在假設排除光色因素的情況下,通過對相對亮度的調控,可以使舞臺上的景物產生層次感,使空間得到一定延伸,也可以使舞臺空間趨于平面化;或者使物體呈現出本來面目或失去本來的面目而再生出其它的意味。在造型的同時它也給舞臺空間形態帶來強烈的“風格”感受。如高調、低調及中間影調的整體感受。
其次,陰影是由于光而產生的具有很強表現力的又一因素。光與影是相輔相成的。陰影的內在力量有時是含蓄而深沉的,有時會迷茫而無法把握。在戲劇舞臺上反差很強的光線或是明確入射方向的主光,可以制造濃厚的陰影。在濃厚的陰影籠罩下,你可以陷入深思,仿佛有一種強大的力量,帶你進入戲劇情境之中。而在反差柔弱的散射光的照射下,陰影會變得淡雅,模糊,這時陰影朦朧并難以捕捉。
投影可以說是特殊的陰影。當陰影出現在物體的某一個局部位置時,由于陰影的深暗和明亮所形成的差異,會使物體本身的形狀發生變化,也就是陰影利用自身的造型力量“減去”了物體的某些部分造型,產生了趣味的變化形態。而當陰影在舞臺空間中獨立存在的時候,陰影本身就是一個無可爭議的造型。在一個空曠的舞臺中,演員在鏡框舞臺空間之外(即不在觀眾視線內),而畫面中只有人物投下的陰影(不論在天幕上,影片上,有一定傾斜而看得到的地面上),這種由陰影為主要構成因素的畫面,常常也會產生出人意料的視覺沖擊力。
說到燈光的色彩,光色是波長不同的光產生的。而物體所呈現的色彩則取決于物質表面對光的吸取與反射。舞臺上的光色運算尊從“加法”法則,有別于繪畫資料的“減法”法則。舞臺上的一切色彩*終都要面對觀眾的眼睛,因此,對于色彩的接受與理解是因人而異的。另外,創作者這些因素的差異,也會導致創作上對色彩選取的差別,因此從這些角度來講,色彩是撲塑迷離的。